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为了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全国各地许多社区都采取了“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紧急应对措施。
但在这个全民抗“疫”的非常时刻,仍有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致使他人存在感染风险,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他人的生命与健康,更有可能触犯法律!
1
王某出现症状就医仍隐瞒武汉经历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19日,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王某某回吉林省长春市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仍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的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2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
关某某自武汉返家后
仍到人员聚集场所聚餐
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2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居民关某某,从武汉回到富拉尔基区后,先后到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洗浴、聚餐等活动,造成传染2例确诊病例,84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后果。目前,关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3
夫妇隐瞒父亲与武汉人员接触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月20日至28日,山西省太原市一对夫妻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有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且均未按要求到所在社区报告登记,有意躲避调查,致使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同其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2月9日,姚某某、冯某某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4
邓某某拒戴口罩且殴打民警
涉嫌妨害公务罪
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时,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5日,该院对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名患者因故意隐瞒病例,致多名人员感染和隔离,已被司法机关查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